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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发[2006]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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