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2006]字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对纳税人2006年1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属于2006年度收入还是以前年度收入,均按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扣除16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