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其他通信类企业也可参照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