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流[1998]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国有森工企业”的范围,仍按照市局津国税一[1996]7号文件规定掌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