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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清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赤政字[2005]0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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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全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自治区政府要求,政府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还款比例未达到拖欠总额的45%以上的,必须在2005年1月底前达到要求。各旗县区政府要不折不扣的贯彻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二、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工资的偿付力度,春节前要全部偿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今后农民工工资必须实现“零拖欠”,不允许产生新的拖欠,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出现的上诉,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旗县区、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确保按国务院自治区政府要求完成任务。

    四、报表按《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赤政字[2004]159号)文件要求报送。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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