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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5]1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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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退[2004]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植物性鲜奶油(油脂)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制作植物油的工艺过程完全不同,植物性鲜奶油(油脂)不属于植物油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17%的征税税率,退税率应为13%,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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