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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浙地税外[199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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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杭地税政[1999]字1号)收悉。本文提出的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几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决算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以房产的评估价作为投资额入帐的,其在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时,应以评估价作为房产原值计征。

    三、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四、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市[地]局审核批准,在大修期间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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