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0]2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200f》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抽查稽查案件的通知》(国税函[2000]67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抓紧认真贯彻实施。已完成自查和地区内重点检查的地区,达不到总局文件要求的,要组织力量补查,并对稽查案件抽查情况单独统计分析,按时与执法检查总结一起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