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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2]10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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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鉴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拖欠货款,造成税款拖欠和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征收管理,严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20021210国税函[2002]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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