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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5]4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涉及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问题,仍按照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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