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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税字[1994]1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根据我省情况,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包括切面、湿面条、馄饨皮、凉皮、米皮、米线、米粉、凉粉、年糕、糍粑、春卷、粽子、面筋、饺子、包子、元宵等生面食,不包括挂面和副食品以及将上述食品速冻后的食品。

    附件: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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