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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四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3]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北省、北京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第四批“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见“附件”)因“中中外”项目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的税收政策,仍按照财税字[2000]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第四批)

    单位:元

    序号 合作企业名称                        注册地点 补偿金额

    1 北京优尼新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饭店421室 60,850,997.07

    2 廊坊联通阳光通信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23,552,951.93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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