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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参观点门票定点印制企业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函[2004]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自2004年度起定点印票企业准印证有限期限为2年。各地应按规定审核2004年度的 “游览参观点门票”印制企业情况。定点印票企业有变化的,上报资料比照《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征便函字[2002]04号)要求办理;定点印票企业无变化的只报送文件,企业资料可不再上报。

    补充规定

    经研究,核准新疆金版印务有限公司等企业为我区相关地、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定点印制企业

    此次核发的准印证有效期限为2年,即:二00四年一月至二00五年十二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4年1月19日新地税函[2004]65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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