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2]1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