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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2005]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3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2月7日  川地税发[2005]1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钾肥增值税政策由免征改为先征后返后,各地应按规定对纳税人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办理先征后返后若纳税人要求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由纳税人报财政部门办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地税部门不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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