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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地税法[200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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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日前,我省一房地产公司不服某县地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市地税局受理后发现县地税局已经以该公司涉嫌偷税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予以刑事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而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该案当事人涉嫌偷税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期间,市地税局以"先刑事,后行政"为由,中止行政复议。鉴于目前对此类问题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内部对此又有不同意见,省局就此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30号)转发给你们,并重申:

    税务机关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在程序方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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