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授警衔工作两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公通字[1992]1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经1992年12月14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警衔办公室负责人联席会议议定,现将有关评授警衔工作的两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1992年6月30日前年龄满60岁,经组织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可继续工作,但均不评授警衔。

    二、根据1992年9月25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的精神,担任处级(含副处级)职务的女人民警察,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批准,其离退休年龄延长到60周岁的,可以评授警衔。但在1992年 9月25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再评授警衔。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