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配合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新型经济区域的开发开放,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信息与决策支持,海关总署决定为该类区域增设相应的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海关国内经济区划类别中增设“综合实验区”(英文名称为“IntegratedExperimentalArea”),代码“8”,用于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和境内目的地/货源地代码的第五位。
二、该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适用于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广东珠海横琴新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类似经济区域。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