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发[2001]1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文件第二条 规定条 件的新办企业,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可享受5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的照顾。
二、符合文件第三条 规定条 件的企业,其广告支出需据实扣除或提高扣除比例时,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局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