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地税函[2003]1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蓝溪科技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的请示》(市地税字[2003]56号)收悉。经研究并审核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同意西安蓝溪科技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1.59%以内向所属企业单位(附件略)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30万元,所提取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