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6]1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停产、破产撤销期间及停产、撤销后,对其拥有的房产,不论是否闲置,均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企业关闭、撤销后,对其占用的土地,不论是否闲置,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