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1]4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各地反映,对金税工程运行中存在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专用发票开具、认证等方面出现发票内容开具错误、跨月发生发票退回等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区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工作认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明电[2001]50号)、《关于金税工程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函[2001]259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出现跨省、区需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由各地按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审批,不再上报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