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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地税发[2005]1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苏地税函[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

    集团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92号    2005年5月11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税务直属分局: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已在我省一些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江苏卫通),开展卫星业务、IP电话业务、GPS导航业务、800M数字集群业务、3.5G地面无线接入业务等电信业务。现就其发票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式样

    江苏卫通统一使用《江苏省邮电通信业通用发票》(见附件),此发票为机打平式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发票规格210 x 120(mm),套印该公司的标记徽。

    定额发票使用全省统一样式的《江苏省邮电通信业定额发票》。此前各地采用新编码规则自行印制的发票用完为止,不得加印。

    二、发票印制和发放

    该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套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用量,按季编报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承印企业印制完毕后送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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