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梅地税发[2006]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上级要求,迅速落实,组织力量,对各类学校开展全面清理,对超过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并做好办理税务登记及建立征管档案等工作。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