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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4]5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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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巢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巢地税[2004]1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省地税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69号)中“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债券,不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对金融机构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金融机构购买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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