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地税函[2003]3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3]101号)收悉。省局意见,在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宜加收滞纳金。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