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会〔2014〕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8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
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反馈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附件: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1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