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进[2006]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宏茂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进料加工业务会计处理及出口退税申报办法的请示》(沪国税青税「2006」3号)收悉。
宏茂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在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业务中,部分料件由外商客户免费提供,进口报关单上商品名称栏附注“客供免费”。产品经封装、测试后复出口给外商,海关按成品(进口客供料件+加工费+国内自购其他料件等)计算报关总金额,并以出口报关单上附注的客供料金额办理相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手续。
鉴于该公司对客供料件不作价,也不拥有所有权,海关对客供料在相关进出口报关单上均有标注,外管部门按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收汇核销,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宏茂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客供免费料件开展的进料加工业务,按实际应收汇金额确定企业出口收入,并以此申报免抵退税,相应的客供免费料件不计入免抵退税抵减额。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