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税流字[1994]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州反映:新的营业税条例实施以后,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取得的发行放映收入适用税率不够清楚,要求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注释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对电影、录像放映单位(电影院、影剧院、剧院、录像厅等)放映各种节目取得的售票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售票收入全额,不得扣除支付给影片发行单位的分成收入及其它费用;各级影片发行单位取得的影片售票分成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电影发行单位向系统外电影、录像放映单位出租影片、录像带取得的收入应按租赁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