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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2003]4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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