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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7]2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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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通国税发[2007]66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587号批复如下:

    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南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丁基橡胶、再生胶、橡胶制品、轮胎。该公司主导产品丁基再生橡胶,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新材料领域“卤化丁基橡胶”(序号:06030005)范围。2006年11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双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从2006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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