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1-11-2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中小企业法规汇编 【文  号】 财税〔2011〕117号
【首选类别】 部门规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

2011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1月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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