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1-10-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中小企业法规汇编 【文  号】 财税〔2011〕104号
【首选类别】 部门规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4

2011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1231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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