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7-18 |
【颁布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中小企业法规汇编 | 【文 号】 | 银发〔2006〕257号 |
【首选类别】 | 部门规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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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行要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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